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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迟到,企业能否解雇?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劳动纠纷案例 解雇

绝大多数的企业都会设立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但有的员工却是“置若罔闻”,多次迟到,那么企业能否依此解雇该员工呢?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员工多次迟到,企业能否解雇?

赵女士是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近日,公司在内部出具了一份公告,称赵女士在过去的一年中,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了31次,严重违法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十二个月内迟到15次/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依照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对赵女士予以违纪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赵女士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她认为公司此举并不是因为她的迟到行为,而是她没有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而招致的报复。

原来,就在公司出具公告的三天前,赵女士接到了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要将她调离到其他部门,工作内容和工作计算方式不变。赵女士详细了解情况之后发现,调岗后工资收入会有所降低,因此她拒绝了调岗安排。结果,三天后,公司就出具了开除她的公告。

于是,赵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过调查,赵女士确实在过去一年中累计迟到了31次,情况属实。赵女士辩称迟到为家中有事、天气恶劣且已事先通过电话口头或者书面向主管请假,而且她有多次迟到的时间很短,只有1、2分钟,怀疑因为打卡设备故障所致。打卡时间与上班时间相差半小时以上的,赵女士有书面或口头请假。

仲裁委据此驳回了赵女士的仲裁申请,赵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一审认定赵女士迟到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材料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聘赵女士不合法,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193.42元。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判决呢?

法院经过调查,赵女士迟到31次中有17次迟到1-2分钟,而她的打卡机在办公室的三楼工作台上,办公室与公司门口之间有段距离。在打卡机记载显示赵女士已迟到1分钟或2分钟时,实际上她应已按上班时间进入公司。

根据材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迟到达15次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除去赵士迟到1、2分钟的17次,赵女士在一年内累计迟到次数并未达15次。因此,赵女士的迟到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材料公司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尽的劳动义务。如果材料公司倡导严格守时的企业文化,在企业内树立员工刷卡考勤晚于上班时间1分钟即为迟到的规则,那么就应严格执行有关考勤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员工预见相关行为的后果。

然而,在赵女士累计迟到31次的一年内,公司既没有根据其《规章制度》累计三次即对她作出书面警告等相应处理,也没有进行过批评教育。由此,材料公司的管理行为足以使赵女士产生合理的信赖:即员工刷卡考勤晚于上班时间1、2分钟的行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迟到。用人单位在管理中没有让员工预知违规行为的后果,员工已对企业管理方式产生合理信赖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予以处罚。

法官建议:法律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互信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方面劳动者要严格守时守规,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处罚要合法合理,在实现管理的目的的基础上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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