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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一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HR自持很懂劳动合同法,就变相采取各种套路来帮助企业解决一些“棘手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都不太愿意和员工进行签订,而且企业也不想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怎么办?就靠这些hr专业人士来想办法咯!可孰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且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自作聪明!一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2010年10月,陈晓辉进入湖南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等到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并没有与陈晓辉续签劳动合同,但他仍然在公司上班,工资也没变化,自己就没多想。

可到了2014年10月时,公司又与陈晓辉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

2017年10月19日,离合同到期还有两天时,陈晓辉突然接到了公司向他发出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这让他是措手不及,他果断拒绝签收该通知。10月21日,陈晓辉到公司上班,被行政部门要求马上清理好个人物品走人。第二天,他再次来到公司,但已经被公司保安拒绝入内,打电话与经理和HR沟通的结果都是公司与他没有关系了,不用再来了,公司会为他支付补偿金。虽然如此,可陈晓辉对公司的做法颇感不满。在他咨询了相关人士后,于22日立即向公司邮寄了《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但没有得到公司的任何回应。

陈晓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为此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是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求,结果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之后,公司提起上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HR的“骚操作”。为什么在陈晓辉两份劳动合同中间会有个“空档期”呢?

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款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有个要求就是连续订立两次。该公司的HR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在两份合同中间有个空档,那这两份合同就不属于连续订立,也就不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仲裁委、法院可不这样认为。虽然,在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晓辉并未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与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他在该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即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视为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样的结果真的是让公司HR是哑口无言!

最后,我们来看看陈晓辉的赔偿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陈晓辉在公司的月平工资是6732元,在公司工作满七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应该是陈晓辉的月平工资乘以7,然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还应该乘以2。

最终,公司要向陈晓辉支付的赔偿金=6732元/月×7个月×2倍=94248元。

公司在这名员工身上可谓是损失有点大,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奉劝一些企业的HR少些套路,多点真诚,不仅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还要依赖个人的真诚品质来为企业多做贡献,而不是多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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