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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三期的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当顺延?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三期 劳动纠纷案例

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的女员工属于特殊保护人群,企业在处理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问题时经常会触雷。下面的案例就涉及到一处于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当顺延的问题,具体情形,且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处于三期的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当顺延?

案例详情

刘静怡(化名)女士于2016年3月28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行政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2018年3月27日到期。

2018年2月24日,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向刘静怡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承诺发放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018年4月10日,刘静怡生育一子。

随后,刘静怡主张其正处孕期,公司无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刘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承诺发放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但刘女士正处于孕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刘女士哺乳期结束,故判决公司继续与刘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单位主张支付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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