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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岗位调整就解雇?企业不能再如此任性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1-12-26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调岗 劳动纠纷案例

有一些企业总认为员工的岗位调整是属于企业内部的事情,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但是请注意,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中,赋予了企业自主管理权,但行使这项权利必须依法、合理、有据。下面HR案例网为朋友们分享一起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希望朋友们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发。

不服从岗位调整就解雇?企业不能再如此任性

案例详情

刘天乐(化名)于2019年5月6日入职某集团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天乐的岗位为“销售岗”,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集团公司并没有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给刘天乐。

劳动合同订立后,刘天乐的工作区域一直在苏州,通过电话和钉钉软件进行考勤打卡。2021年1月30日,集团公司邮件通知刘天乐,2021年3月1日到集团公司总部山东济南报到上班,如未及时报到按旷工处理。

由于刘天乐本来就是苏州人,家就住在苏州,然后济南和苏州距离太远,刘天乐就没有同意,于是公司删除了刘天乐的钉钉账号。

2021年3月15日,公司以不服从单位管理及旷工为由与刘天乐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刘天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集团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集团公司出示了一份证据,是一份劳动合同书,有刘天乐的签字。劳动合同中约定刘天乐工作地点为江苏苏州市、无锡市,山东济南市。但刘天乐则称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只有江苏苏州市、无锡市,没有山东济南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点有三个:

1、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包含山东济南?

2、将刘天乐的工作岗位从江苏苏州调整至山东济南是否合理?

3、集团公司能否以刘天乐不服从公司安排及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我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情况逐条来进行分析。

1、劳动者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书文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不愿意对合同文体进行笔迹鉴定,从法理上讲,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应认定为不包含山东济南。

3、集团公司将刘天乐的工作岗位从江苏苏州调整至山东济南并不合理。首先,刘天乐仅是集团公司在苏州地区销售点普通的销售员及联络人,不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也不是区域负责人,不存在需要跨省工作情形;其次,刘天乐的销售工作也仅与本区域相关,并不涉及跨区域销售工作,没有跨省工作的必要性。再次,刘天乐工资每月5000元左右,一直在苏州生活工作,从江苏到山东工作必然提高工作成本及生活成本,这种跨省调动工作对其生活必会产生重大影响,是对普通劳动者极其不利的变更。

本案中,在双方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认为刘天乐旷工,明显不当。另外,公司删除刘天乐的钉钉考勤账号,导致刘天乐无法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工作,刘天乐未能继续工作不应归责于他。因此,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最终,刘天乐生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集团公司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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