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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赔偿金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2-03-15 作者:信信 浏览量:

关键词:赔偿金 劳动纠纷案例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法律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职工月工资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高于三倍的,补偿年限最高为12年;不高于三倍的,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下面HR案例网分享一则与经济赔偿金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有益的帮助。

与赔偿金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详情

1994年,小杨(化名)入职A公司工作,A公司与B公司为股东关系。2015年,小杨转入B公司上班,其工作地点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9年,小杨接到B公司送达的“不用再上班了”的通知。小杨认为B公司辞退自己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小杨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小杨认为,自己从A公司进入B公司工作,是公司安排的,并非个人原因,两公司之间是关联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两单位工作的总年限。

因此,小杨要求B公司按照25个月标准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5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小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50元。

小杨不服仲裁,将B公司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小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为“B公司员工邢某自1994年至今一直在本单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已经在本单位工作25年。”该证明落款处有B公司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

一审法院

经法院查明,小杨的月工资为2750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杨原是A公司职工,后来转入了B公司,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其工作岗位,也都是辅助性的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B公司应该支付小杨赔偿金的数额为66000元(2750×12×2),对于超过66000元的部分,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小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6000元。

小杨和B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小杨的工作年限以及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两方面。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小杨的劳动关系主体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二审法院认为,据此可以认定小杨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无不当。小杨于1994年即在A公司工作,后转到B公司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审认定小杨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B公司向小杨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二审法院应为,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不当,应予以纠正。小杨上诉请求的合理。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B公司应向小杨支付经济赔偿金13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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