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员工 劳动纠纷案例
现如今企业加班现象普遍,“加班文化”盛行!如果员工因拒绝加班而被企业解雇,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详情。
【案例详情】
刘光辉(化名)于2014年6月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0月,该公司以刘光辉“不配合公司政策,工作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光辉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余万元。
劳动仲裁支持了刘光辉的申请要求,电子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电子公司进一步阐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称刘光辉自2019年年初以来持续6个多月不服从加班安排,工作态度明显不如公司资深员工,公司相关业务、人力、财力也被拖累,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
刘光辉对此辩称,其每月基本都有加班情况,虽然加班时间不一,但已经配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了,也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公司“不同意加班就构成违纪”的说法,刘光辉并不认同,表示自己从未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上见到过相关规定,即便单位加班氛围好,自己也有选择的权利。
经查明,刘光辉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千多元。他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及加班工资等构成。根据他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来看,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除了2020年1月及2月外,其他各月确实载明有加班费金额。
法庭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电子公司以“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仲裁庭审中明确“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就是指不配合加班,而在庭审中,公司对被告刘光辉举证的附有加班记录的工资表复印件真实性并无异议。除此之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就加班事宜与工会、刘光辉协商一致,且对加班时限作出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安排。相关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综上所述,原告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案下判后,电子公司自觉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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