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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调岗,这次企业终于赢了一次!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2-06-22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调岗 劳动纠纷案例

HR案例网(www.hrsee.com)曾经向朋友们分享了不少与职工调岗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这些案例有个特点就是无一例外的都是企业输了官司。但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的案例,企业终于赢了一次,扳回了一局!具体详情,请看下面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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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甄杨琪(化名)于2018年入职长沙某连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甄杨琪的工作地点为长沙,工作职位为销售。

甄杨琪所在连锁门店地处长沙市中心,离他所在居住地也非常近,其月工资加上奖金能有8千多元,甄杨琪对这份工作是非常满意。

可好景不长,甄杨琪所在的门店因经营业绩差,持续未完成销售任务,门店被关。

公司向甄杨琪邮寄了一份《员工调店调岗通知书》,决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其调到市郊的二分店工作。考虑到路途成本的增加,公司决定在原薪资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再按每天20元的标准增发出勤交通补贴,并且上班时间也可以协商调整。该《员工调店调岗通知书》还附上了调整上班时间的相关方案。

甄杨琪不同意调店的方案,也不想去新店上班,明确拒绝签收这个通知,没有如期到新店报到上班。

2021年9月,甄杨琪以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单方将其调至其他门店,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随后,甄杨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甄杨琪工作地点的调整不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甄杨琪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按《员工调店调岗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到岗上班,属于自动离职,故对甄杨琪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用人单位因客观需要在长沙市内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并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交通补助、缩短工作时间等福利以弥补劳动者通勤不便的,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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