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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一年后才获批 公司赔了15万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2-09-21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辞职劳动纠纷案例

辞职在企业的员工管理过程中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但就是这么普通的事也会产生劳动纠纷与劳动争议。下面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就与此相关。

员工辞职一年后才获批 公司赔了15万

案例详情

张天成(化名)原来在一家公司上班,月工资17000元。2017年7月21日,他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但公司一直未予批准,张天成因此未离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2018年7月5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张天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快递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万余元,被驳回。

张天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在法院庭审中张天成诉称,其2017年7月2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一直未批准,因此其继续留下工作。随后,公司便长期拖欠其工资,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离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张天成2017年7月21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尊重其个人意愿,同意其辞职并安排了相关工作交接,直至当年12月29日,张天成依然未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又书面催促张天成交接工作,张天成依然未完成交接。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是基于2017年7月21日张天成所提出的辞职,公司无需向张天成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张天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批准其辞职,张天成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继续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公司确实拖欠张天成工资,张天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张天成支付经济补偿15万余元。

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2019年11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向企业递交了书面辞职信,预告期满后事实上没有离职,一年之后方“同意”员工离职,企业该行为是否合法上述案例中,员工递交辞职信后,预告期满依然未离职,继续提供劳动,视为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后企业不得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员工不论是与企业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多年的老员工,不问性别、年龄、种族、岗位、职务等,不需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只要想辞职,随时都可以自由地向企业提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如前述,员工辞职权属于形成权,员工辞职无需企业同意,只需通知企业即可,辞职通知到达企业时,辞职即生效。 其次,员工辞职需提前预告。辞职提前预告是法律给员工设定的法定义务,主要是考虑到企业需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确保生产秩序正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企业,非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书面形式包括传统的纸质文件,也包括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媒介。

为避免日后扯皮,建议无论是试用期内辞职还是非试用期辞职,企业均要求员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为好。 再次,员工辞职后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可见,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法律给即将离职的员工设定此项义务,主要是为了保持企业生产经营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不至于因为岗位换人而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但是,企业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

非因员工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或未交接完毕的(比如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替其工作),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企业不得阻止其离职或扣发其工资。 最后,员工提出辞职后又未离职的,视为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预告,预告期为三日和三十日,分别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员工辞职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员工继续留下工作的,或者超过预告期后员工事实上没有离职继续留下工作,企业未表示异议且持续支付劳动报酬的,则视为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员工辞职行为失效。此后,如果企业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要求员工离职,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理,因原辞职行为失效,员工如果再想辞职,则需另向企业递交书面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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