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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碰瓷”屡见不鲜 企业HR要睁大眼睛

来源:卓信人才网 时间:2023-02-13 作者:卓卓 浏览量:

关键词: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职场中,有一些人专靠“职场碰瓷”来混饭吃。什么意思呢?就是这些人不是正常的求职者,他们到处应聘找工作,然后进入单位不好好工作,却想法设法找企业的各种管理漏洞,,最后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以获得赔偿金。对于这些人,我们的企业和HR应该擦亮眼睛,拒绝这部分人来单位,同时也呼吁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不要过多的偏向劳动者,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另外,我们的企业和hr应该审视一下自身内部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尽可能的减少漏洞和违法违规的内容,避免碰瓷人有可乘之机。

下面,我们就分享一个刚刚看到的“职场碰瓷”案例,看看是发生了什么。

“职场碰瓷”屡见不鲜 企业HR要睁大眼睛

案例详情

本案例来自《上海市虹口区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21年)》

2020年4月8日,金某入职某信息咨询公司担任电话销售。2020年4月22日,应金某要求,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记载金某7日试用期内未达公司要求,本可开除处理,后经面谈给予改过机会,但金某仍多次违反公司纪律。因此,公司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金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明,自2016年起,金某已向本市法院提起的涉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多达20余件,诉请多集中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权利。根据查明事实,金某入职信息咨询公司前已在多家公司工作,但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不过数月,离职后随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一时段金某在仲裁或法院同时存在多起纠纷,上述情形与常理并不相符,且金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入职前后已在为可能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收集证据,明显超出劳动者正常维护合法权益的限度,其入职动机亦是存疑的,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又故意不服从管理,人为制造劳动争议纠纷。信息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金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以案说法】 劳动者非以正常劳动、获薪为目的入职,人为制造劳动争议,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现如今劳动者法律意识普遍高涨,面对自身权益受侵犯,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本身值得鼓励。但少数劳动者心存钻企业管理漏洞的心理,抱着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就背离了法律精神。 诚实信用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司法裁判具有价值判断、教育指引的功能,通过诚信原则裁判,既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引导劳动者诚信为本,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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