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试用期劳动纠纷案例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新员工的流失率,就采取一些经济上的手段来阻碍员工的离职。那这种做法合不合规,有没违反劳动法?我们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做一个说明。
【案例详情】
2022年7月,刘女士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55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外加业绩提成。
同年9月刘女士因家中有急事,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执意挽留,但刘女士去意已定。9月30日,公司批准了刘女士的辞职请求,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扣除了罗女士1000元的工资。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间公司对刘女士进行了相关培训,因其执意要离职,所以需赔偿公司所支出的培训费用。
刘女士表示,入职时,公司有安排老员工带教,也有外聘专业老师来给培训,但这都是正常的岗前培训,公司没有理由向其收取1000元的培训费。
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支持了刘女士的申请,公司应退回1000元的培训费。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谓的专项培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出资聘请专家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或者将劳动者送至其他专业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培训,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入职培训。
就本案而言,刘女士入职后,公司让业务尖子进行以老带新的培训,这是对新员工进行的岗前培训。对于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能,出资外聘专业老师为刘女士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在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刘女士是无需向公司支付因入职培训导致的开支。所以,公司收取1000元的培训费用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退回。
【案例延伸】
在员工录用过程中,部分企业可能会为避免劳动者自离或作出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相关证件,如学历证、资质证书、执业证等。
除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外,以入职押金、培训费、报名费、中介费、服装费等名义收取员工财物的,在现实生活中也婴见不鲜。
企业之所以会收取员工财物,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减少员工流失率,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利用“入职押金”来骗取钱财。企业应明确不管以何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企业扣押了劳动者身份等证件或变相收取员工财物,那么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上述条文内容可以看出,扣押员工相关证件、变相收取财物都是不合法的行为。企业可通过规章制度、内部流程等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但不能以扣押员工相关证件或收取押金等方式约束员工。
另外,在试用期期间,作为员工本人也要注意试用期常见的十大陷阱
1、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2、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3、因莫须有的理由被辞退
4、试用期超时限,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
5、续订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
6、用实习期抵试用期。
7、试用期工资仅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试用期内享受福利低人一等。
9、试用期内离职要求赔偿培训费
10、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立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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